為嚴肅考風考紀,維護考試的嚴肅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修訂本辦法。
第一條 下列行為屬考場不規(guī)范行為,監(jiān)考人員須及時勸告和糾正:
(一)未按考場規(guī)定座位就座;
(二)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試中東張西望;
(四)開卷考試中未經允許借用他人的書籍、筆記、資料、計算器等物品;
(五)宣布考試結束后仍繼續(xù)答卷或不在座位等待收卷而隨意走動;
(六)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喧嘩。
第二條 下列行為之一且勸告無效的,視為違紀,給予警告處分,考試成績無效,可參加補考:
(一)勸告后不按規(guī)定座位就坐;
(二)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打暗號或手勢;
(三)用各種示意或動作相互傳遞考試信息;
(四)為他人獲取考試信息提供方便,包括將答卷或草稿紙有意移向鄰座、向后排豎起或他人拿取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時不加阻止;
(五)其他違反考場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
第三條 考試過程中的下列行為,視為具備考試作弊的主觀故意,以考試作弊認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不得參加補考,可以參加重修:
(一)違反規(guī)定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電子設備;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及其他協(xié)同作弊;
(三)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
第四條 托人替考和代人考試者,以嚴重作弊論處,給予記過處分,該門課程成績予以取消,不得參加補考,經教育表現(xiàn)較好,可以參加重修。
第五條 在校學習期間,考試兩次嚴重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條 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要求教師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者,視為考試后作弊,以作弊論處,按第三條處理。
第七條 考試后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修改、補答或替換待評答卷,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考試后發(fā)現(xiàn)的作弊行為,視情節(jié),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處理。
第八條 未經申請或申請未準而不參加考試者,以曠考論。凡曠考的學生,該次曠考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不得參加補考,但可以重修。
第九條 考試中的違紀作弊行為以監(jiān)考人員現(xiàn)場認定的事實為依據(jù)。監(jiān)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學生有違紀行為時應立即中止其考試,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并應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作弊主要情節(jié)如實記錄在《九江理工職業(yè)學院考試情況登記表》或寫成書面材料,由兩位監(jiān)考員共同簽名后連同試卷和物證一并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后交考生所在院系辦公室。
教師在評卷或其他情況下發(fā)現(xiàn)的作弊問題,須及時連同物證向考生所在院系作書面報告。
第十條 違紀作弊事實記錄和相關材料經考生所在院系核實、院系分管領導簽字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匯總填入《九江理工職業(yè)學院考生違紀記錄一覽表》報教務處。教務處審核后,對違紀作弊的學生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校長審定或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學生所在院系將處理結果通知學生本人,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一條 受違紀作弊處分者,需向所在院系提出重修或重考申請,經院系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重修或重考該門課程。
第十二條 對學生違紀作弊行為隱瞞不報的相關責任人,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